首页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第二节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节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第二节 鉴定评估 第二十九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接受鉴定评估委托后,应当组织本机构与委托鉴定评估文物类别一致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鉴定评估。每类别文物鉴定评估应当有2名以上文物鉴定评估人员… 第三十条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负责人也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一条 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依托涉案文物实物开展,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二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鉴定评估,应当到涉案文物所在地现场开展调查研究,并依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第三十三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过程中,需要进行有损科技检测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征得委托办案机关书面同意。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科技检测的手段、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并签… 第三十四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采取文物鉴定评估人员独立鉴定评估和合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应当对鉴定评估的方法、过程和结论进行记录,并签名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鉴定评估活动完成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对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作出的鉴定评估意见进行审查,对鉴定评估意见一致的出具鉴定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有明确证据证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重新出具的鉴定评估报告有错误的,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海关总署商国家文物局,由国家文物局指定涉… 第四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当自鉴定评估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 第四十一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鉴定评估报告。 第四十二条 鉴定评估事项结束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将鉴定评估报告以及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未经委托办案机关同意,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和文物鉴定评估人员不得向文物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与鉴定评估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