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办案机关要求进行补充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遗漏的;

鉴定评估报告意见不明确的;

办案机关发现新的相关重要鉴定评估材料的;

办案机关对涉案文物有新的鉴定评估要求的;

鉴定评估报告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评估的情形。

补充鉴定评估是原委托鉴定评估活动的组成部分,应当由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组织原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