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有明确证据证明鉴定评估报告内容有错误的;
鉴定评估程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文物鉴定评估人员故意作出虚假鉴定评估或者应当回避而未予回避的;
其他可能影响鉴定评估客观、公正的情形。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组织原鉴定评估人员以外的文物鉴定评估人员进行重新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报告中出现的明显属于错别字或者语言表述瑕疵的,可以由鉴定评估机构出具更正说明,更正说明属于原鉴定评估报告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