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一般应当自鉴定评估委托书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评估。

因办案时限规定或者其他特殊事由,需要缩减或者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延长鉴定评估时限的,一般不超过4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