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第一节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节 第四章 鉴定评估程序 第一节 委托与受理 第二十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受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办案机关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 第二十一条 办案机关委托文物鉴定评估的,应当向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提供立案决定书、办案机关介绍信或者委托函、鉴定评估物品清单、照片、资料等必要的鉴定评估材料,并对鉴定评估材… 第二十二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收到鉴定评估材料和鉴定评估文物后,应当详细查验并进行登记,并严格开展鉴定评估文物和其他鉴定评估材料的交接、保管、使用和退还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对属于本机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范围,鉴定评估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评估材料能够满足鉴定评估需要的鉴定评估委托,应当受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评估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鉴定评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与委托办案机关签订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委托书。鉴定评估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办案机关名称、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名称、委托… 第二十七条 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评估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主体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评估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三十五条第二款和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鉴定评估终止情形,或者因其他重大特殊原因,办案机关可以申请跨行政区域委托涉案文物鉴定评估。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