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30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30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