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