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八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