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七条 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