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六条 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