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