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30万元;
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