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200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