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的,由国家安全、保密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