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
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
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