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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第十一条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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