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四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