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