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