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
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
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
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
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
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