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发布机关 公安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现对《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规范如下:

一、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一) 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1.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1项规定的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 2.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2项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 3.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3项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 4.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4条第4项规定的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5.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35条规定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的适用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第554项执行,违法… (二) 新增的违法行为名称 1.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36条第1款) 2.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第36条第2款 )

二、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一) 按原有规范执行的违法行为名称 (二) 新增的违法行为名称 1.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第45条第1款) 2.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第45条第2款) 3. 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46条第1项) 4. 资质被注销继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46条第2项) 5. 冒名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46条第3项) 6. 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47条第1款第1项) 7. 不再符合资质条件逾期未改(第47条第1款第2项) 8. 资质条件改正期间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47条第1款第2项) 9.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第47条第1款第3项) 10. 注册消防工程师兼职执业(第47条第1款第4项、第47条第2款) 11. 指派无资格人员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第47条第1款第5项) 12. 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第47条第1款第6项) 13. 未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 (第48条第l项) 14. 书面结论文件未签名、盖章(第48条第2项) 15. 未依法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第48条第3项) 16. 未备案注册消防工程师变化情况、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书面结论文件(第48条第4项) 17. 未依法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48条第5项) 18. 未建立、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第48条第6项) 19. 未公示资质证书、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等事项(第48条第7项) 20. 未按标准检测、维修、保养消防设施、灭火器(第50条第1款第1项) 21. 消防设施、灭火器维修、保养质量不符合标准(第50条第1款第2项) 22.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第50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