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2014年) 22.
22. 未依法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第50条第2款)
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涂改资质证书”、“倒卖资质证书”、“出租资质证书”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作为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按照《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规定执行,2009年3月印发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公通字 [2009]11号)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