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第九条 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银监会对消费金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一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报经银监会批准: 第十二条 消费金融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第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四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消费金融公司设立、变更及业务经营过程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