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