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七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规定的条件外,金融机构还应具备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条件,非金融机构还应具备净资产率不低于30%的条件。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