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银监会根据消费金融业务的发展情况及审慎监管的需要,可以调整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