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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 第十七条 消费金融公司须向曾从本公司申请过耐用消费品贷款且还款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发放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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