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及经营规则 第十八条 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