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章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港口经营人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的固体散装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并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失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