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在进出港口前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转运作业委托人未向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货物相关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