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船舶未对不相容货物进行隔离,或者未合理分布高密度固体散装货物的;

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的;

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

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