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经营人在装船前或者装船过程中发现货物不符合规定要求,未告知船舶或者停止装载的; 港口经营人在装船过程中遇降水等情形无法保证作业和运输安全时,未停止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