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港口经营人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港口经营人未指定人员在装卸作业期间进行巡查监督的;

港口经营人未对货物信息进行核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