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海警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对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作出决定,书面通知辩护律师。对于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其更换;不具有相关情形的,应当许可。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被监视居住人时,执行监视居住的海警机构应当查验许可决定文书。
翻译人员参与会见被监视居住人时,执行监视居住的海警机构应当查验许可决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