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执行监视居住的海警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障会见顺利进行,并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海警机构不得监听,不得派员在场。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海警机构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
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海警机构应当制止。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并及时通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律师协会以及司法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