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五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八十五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五条 认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要求复议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复议。 要求复议的意见不被接受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连同人民检察院的复议决定书,一并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 第二百八十四条 目录 第十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