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八十四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海警机构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除依法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外,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海警机构处理的,海警机构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