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八十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八十条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所在地相应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第二百七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