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九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百七十九条 第八章 侦查 第十三节 侦查终结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查封、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并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交人民检察院。制作清单时,应当根据已经查明的案情,写明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建议。 对于不宜移送的实物,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送达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人民法院在判决、裁定中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的,海警机构应当征求人民法院意见,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