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中国海警执法证,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传唤结束时,应当责令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在讯问笔录中应当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

对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海警机构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