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海警机构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执法办案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