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九十五条
第一百九十五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海警机构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在海上被抓获后,应当立即送往执法办案场所,传唤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执法办案场所时开始计算。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犯罪嫌疑人在海上被抓获后,应当立即送往执法办案场所,传唤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达执法办案场所时开始计算。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