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需要向海警机构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听取海警机构及侦查人员意见,查阅有关案卷材料的,海警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海警机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认为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说明理由。

海警机构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