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 海警机构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通知看守所释放。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海警机构应当通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