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四十八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押 第一百四十八条 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寄押地未设海警机构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商请当地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