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