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相应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