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相应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海岛、海域的重大复杂案件;

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