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 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二十条 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留 第一百二十条 拘留犯罪嫌疑人,应当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海警机构负责人批准,制作拘留证。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捺指印,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注明。 执行拘留,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中国海警执法证,可以将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至海警机构后立即审查,办理法律手续。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