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无法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辖地的,应当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将其送抓获地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到达管辖地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

海上执行拘留,应当在抵岸后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