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海警机构在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时,应当告知如果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海警机构申请复议。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海警机构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海警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海警机构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海警机构应当执行。